(2017)川19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爱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爱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珩生领袖城会所1-4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000000004036。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3863.43元及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随后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表示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得以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