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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东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桃竹村南池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9467-7。法定代表人:谢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由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291820-4。法定代表人:何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守票,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公司法务经理,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第三人:山西振东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东荣军北街北院内*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2981200F。法定代表人:赵燕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县。上诉人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鸿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立公司)、原审第三人山西振东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振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琴、谢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军,被上诉人华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振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鸿燕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另查明,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更名为华立公司。本院认为,上诉人鸿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5元,减半收取6967.5元,由上诉人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莉审判员 曾 琴审判员 谢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