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学锋、陈宗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锋,陈宗原,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锋,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陈宗原,男,汉族,1991年2月22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361号裁决书,在执行刘学锋与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宗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361号裁决书,关于刘学锋与河北国大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宗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