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与田未兴、田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田未兴,田思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39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开发区。负责人王栗水,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连卫东,系该社职工。被告田未兴,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田思亮,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田未兴、田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诉被告田未兴、田思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涧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