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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万雷诉被告苗振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雷,苗振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79-1号原告:马万雷,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苗振海,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雷诉被告苗振海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马万雷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