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李增兵与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增兵,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增兵,男,1957年6月21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海龙路8号丽阳广场7号楼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胡夕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增兵因与再审申请人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本院出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施建红审 判 员 潘 宾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