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霁菲、厦门德克赫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霁菲,厦门德克赫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俞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霁菲,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忠安、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德克赫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员筜路1号西堤别墅A型108座之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81250533。被执行人:俞志刚,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266号申请执行人张霁菲与被执行人厦门德克赫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俞志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租金人民币112万元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9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俞志刚名下的本市湖里区嘉园路81号701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俞志刚名下的闽D×××××号、闽D2188**号车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群力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陈 晓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 小 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