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邦心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邦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克雄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424号原告:许邦心,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薛奇云,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29735634N。主要负责人:吕建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庆康,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林克雄,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原告许邦心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第三人林克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许邦心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邦心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邦心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许邦心负担。审判长 雷晓琴审判员 王燕燕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巍PAGE(2017)闽01民初424号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