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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549段先国与太仓新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佩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先国,太仓新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佩华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49号原告:段先国,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新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9672547X。法定代表人:邓佩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邓佩华,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强(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先国诉被告太仓新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佩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段先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先国撤诉。案件受理费79074元、减半收取395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37元,由原告段先国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凯代理审判员  张砚池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璋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