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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秀容与李彦志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容,李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285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容,女,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彦志,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牛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彦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彦志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采取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东路×号×栋×单元×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到陈秀容名下,原房屋的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业务件号:权09×××52)。二、由陈秀容(身份证号码:51××××××××××66)持本裁定书单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