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恢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秀英与郭狗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秀英,郭狗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48号申请执行人贺秀英,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狗狗,男,1960年1月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04004号民事判决书,贺秀英申请执行郭狗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狗狗赔偿申请人贺秀英损失共计7.76万元;由被执行人郭狗狗承担案件受理费770元及申请执行费10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神木法院与2016年1月21日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何秀英38000元,免除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白凤平: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04004号民事判决书,贺秀英申请执行郭狗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狗狗赔偿申请人贺秀英损失共计7.76万元;由被执行人郭狗狗承担案件受理费770元及申请执行费106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神木法院与2016年1月21日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何秀英38000元,免除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刘鑫: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1执恢94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