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焦瑞营、黄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瑞营,黄兴,李永辉,杨港,李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89号之三被执行人焦瑞营,男,汉族,1997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被执行人黄兴,男,汉族,1998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被执行人李永辉,男,汉族,1999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被执行人杨港,男,汉族,1997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被执行人李开,男,汉族,1998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肃宁县。本院向被执行人焦瑞营等追缴罚金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