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那同生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同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525号原告那同生,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满族,北京龙之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海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晓婷,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府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谢健,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莉莉,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那同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那同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 毅审 判 员 邢 军人民陪审员 李东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胡 荣书 记 员 赵迎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