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曲波、罗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波,罗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419—1号申请执行人:曲波,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罗金龙,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曲波与被执行人罗金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32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