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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任鹏耀与张福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鹏耀,张福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169号原告:任鹏耀,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福岩,男,1964年1月4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鹏耀与被告张福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任鹏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鹏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