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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1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卫本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卫本华,张世敏,卫家君,杨永琼,马永松,潘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1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卫本华,男,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张世敏,女,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卫家君,男,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杨永琼,女,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马永松,男,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潘秀琼,女,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与卫本华、张世敏、卫家君、杨永琼、马永松、潘秀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于2017年0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卫本华、张世敏、卫家君、杨永琼、马永松、潘秀琼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1802执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世敏在芦山县**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同日作出的(2017)川1802执19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卫家君、杨永琼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镇**街**号*单元**号房屋。2017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委托代理人杨涛到本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卫本华、张世敏、卫家君、杨永琼、马永松、潘秀琼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支付借款*****元未受偿。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卫本华、张世敏、卫家君、杨永琼、马永松、潘秀琼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区支行支付借款*****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