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芝芬与余某1、陆道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芝芬,余某1,陆道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541号原告:林芝芬,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余某1,男,200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理人暨被告:余延敬(系余某1之父),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陆道宋,男,193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原告林芝芬与被告余某1、余延敬、陆道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林芝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延敬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8500元,本息共计1285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2015年8月3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其中截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为28500元);2.余某1、陆道宋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0日,余延敬与其妻子陆晓姿(已故)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林芝芬借款本金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以陆晓姿名义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按季度付息,利息款已付至2015年8月30日止。后因林芝芬急需用钱,多次催讨无果。该笔借款系余延敬夫妻共同债务。余某1(余延敬夫妻之子)、陆道宋(陆晓姿之父)系陆晓姿法定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余延敬抗辩本案债权债务已转让,并提交《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林芝芬对该两份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据此,可认定余延敬、余某1、陆道宋非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芝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枫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