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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江西泽发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江西泽发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8民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67P。法定代表人:施碧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容志,男,系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泽发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91848221L。法定代表人:王桂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谢小婷,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泽发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现已造成我公司客户投诉及索赔,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江西泽发光电有限公司货款272423元;二、如上诉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未如期支付全部货款,则上诉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应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江西泽发光电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9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2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上诉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390已由被上诉人江西泽发光电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奥捷五金(江苏)有限公司在支付货款时一并将其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695元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江西泽发光电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麒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