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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王丽丽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王丽丽,沈光楚,权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宁江区文化街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29450612247。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沈光楚,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建筑工程师,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权明花,女,1967年6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前郭县前郭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229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丽丽于2017年7月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全部借款本金1890874.61元,并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至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对被告权明花设定抵押财产(坐落于前郭县巴特尔社区文化委土地权利证号为前国用2011第07211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257**号、他项权利证号为前房他证前字第22030-262**号,建筑面积120.64㎡商企楼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沈光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1980元,减半收取1099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09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案外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宁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