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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张二林、郭碧林、陈树、苏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张二林,郭碧林,陈树,苏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天化路。负责人:闫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芷君(系该公司员工),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张家塔路。被执行人:张二林,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郭碧林,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陈树,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苏国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二林、郭碧林、陈树、苏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二林、郭碧林、陈树、苏国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575元。2017年7月2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8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