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平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55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果,女,1968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住长沙市芙蓉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陈平果伙同XXX、肖赞(均已判刑)每人出资1万元并由XXX租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融圣国际小区4栋1008房开设赌场,以打转转麻将方式聚众赌博。2016年6月份,刘某3(已判刑)入股该赌场,并共同经营。该赌场雇佣任某、刘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服务人员,负责“抽水”、做饭等。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涉案赌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2、任某、卜某、王某、沈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胡某、肖某、刘某3的供述,被告人陈平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果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平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平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