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046号申请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邸树军,局长。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孙丽红。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辽0204行审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补发2名劳动者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工资401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连保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