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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王艳、孙忠然、孙梦茹、张爱民、杨成、孙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王艳,孙忠然,孙梦茹,张爱民,杨成,孙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4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负责人:沈洪毅,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强、郭焱萍,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女,1946年7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孙忠然,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孙梦茹,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张爱民,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杨成,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孙春,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被告王艳、孙忠然、孙梦茹、张爱民、杨成、孙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