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迦予与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迦予,张宝舒,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1791号原告郑迦予,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毕文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舒,男,汉族,1947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魏淋锋,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36号附1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22793152。法定代表人杨永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新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2492U。法定代表人秦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良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迦予诉被告张宝舒、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迦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迦予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迦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郑迦予负担。审判员 卫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