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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延棉、董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延棉,董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延棉,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董文峰,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延棉与被执行人董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文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18×××33账户存款3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董文峰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董文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18×××33账户存款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