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禹会与杨槐涪陵区宏宇汽车维修服务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禹会,涪陵区弘宇汽车维修服务部,杨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344号原告蒋禹会,女,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李亮,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涪陵区弘宇汽车维修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江路10号,注册号500102606413098。经营者王松,该服务部负责人。被告杨槐,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蒋禹会与被告涪陵区弘宇汽车维修服务部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应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95元,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春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梓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