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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黎鉴泉与黎桂泉物权保护纠纷2017民终1153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鉴泉,黎桂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鉴泉,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桂泉,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黎鉴泉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9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鉴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修排水沟发生争议,得知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共同的一块宅基地上取得了宅基地证。被上诉人以非法手段同时使用和占有两块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被上诉人一户两宅违反国家有关宅基地法律规定。应由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非法取得了双方共同使用的一块宅基地土地证及上盖房屋房产证,被上诉人同时占有两块宅基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双方是因集体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的纠纷,上诉人���当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