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某1与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474号原告:潘某1,女,汉族,2010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法定代理人:周某(原告母亲),女,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潘某2,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诉被告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