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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某1与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474号原告:潘某1,女,汉族,2010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法定代理人:周某(原告母亲),女,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潘某2,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诉被告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