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执6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修义与尹恩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修义,尹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修义,女,生于1935年10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尹恩成,男,生于1967年11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60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尹恩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恩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恩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克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