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尚新成、路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新成,路华伟,张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772号申请执行人:尚新成,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检察院职工,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路华伟,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和和快捷酒店经理,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张米玉,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副经理,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尚新成与路华伟、张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路华伟、张米玉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路华伟、张米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