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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碧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碧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军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701号原告:北京碧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碧水庄园综合楼307号。法定代表人:苏丹江。被告:刘军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北京碧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军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碧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碧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