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601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祥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祥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1601号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703303352,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红叶北路红叶社区综合楼1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袁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元,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祥忠,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祥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强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祥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2751元及利息(以2751为本金,从迟延履行的次月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0日被告入住睢宁县欧洲城小区8幢3单元306室以来,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14年4月至今拒不履行交费义务,已欠物业费275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石祥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石祥忠系睢宁县欧洲城小区8幢3单元306室及8幢-1单元34室车库的业主,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06.16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为30.06平方米。2012年7月10日,被告石祥忠在上房时与江苏城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签订欧洲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4年7月10日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欧洲城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原告进驻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根据该合同,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多层住宅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不含公共耗能)支付,应按年交纳。该小区多层住宅公共耗能每户每年100元。被告自2014年7月10日至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遂使成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睢宁县物价局文件、欧洲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欧洲城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档案及公示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石祥忠应当依约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久拖不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石祥忠应向原告交纳2014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期间三年的物业服务费2751.96元(136.22平方米×0.5元/平米/月×36月+公共耗能100元/年×3年)。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2751元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祥忠未到庭应诉,依法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祥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751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祥忠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丁梦晗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红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