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千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盛稀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前海千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盛稀,吴卫兵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财保16号申请人:深圳前海千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大厦7层D-2。法定代表人:郑剑,经理。申请人:盛稀,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卫兵,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人深圳前海千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盛稀与被申请人吴卫兵为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深圳前海千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盛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吴卫兵所有的浙J×××××起亚牌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卫兵所有的浙J×××××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