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贤发与黄昌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贤发,黄昌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贤发,男,生于1961年9月5日,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黄昌宣,男,生于1982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罗贤发与被执行人黄昌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昌宣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昌宣有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x,房屋面积1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字号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昌宣所有的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x,房屋面积1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字号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限内,该房屋交由被执行人黄昌宣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更、转让、变卖、赠与和设定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