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秦皇岛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文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文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667号原告秦皇岛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452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7380503J。法定代表人王宪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文芹(反诉原告),女,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文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秦皇岛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文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本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秦皇岛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文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准许本诉原告秦皇岛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017)准许于文芹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共计1100元,由本诉原告秦皇岛星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反诉原告于文芹负担550元。审判员 邵亚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