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尕某某与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尕某某与被执行人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德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尕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被执行人德某某给付买卖合同价款7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报公安机关进行临控,合作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于将被执行人德某某临控到位,经执行,被执行人德某某履行案款8060元,申请执行人委托人格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本院认为,(2016)甘30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尕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德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