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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与黄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黄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54号。负责人黄晓红,行长。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1月2日,本院以(2016)浙0182民初48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江南公寓3幢1-101室房地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建平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江南公寓3幢1-101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建移字第××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1201440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建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庚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