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永海与王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海,李金龙,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3505号原告:王永海,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程万军,系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龙,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代理人:李凤灵,女,1950年9月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颖,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王永海诉被告李金龙、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邬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万军、被告李金龙及委托代理人李凤灵、被告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金龙和原告系单位同事关系。2016年8月16日,被告李金龙称欠别人的钱款还不上,让原告在朋友处借2万元钱。因原告王永海和被告李金龙系单位同事,平时关系很好,因此原告王永海在朋友处借款2万元借给被告李金龙,李金龙当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使用7个月后还款。2017年1月10日,被告李金龙、王颖夫妻二人再次找原告借款5万元,声称要还外债,如果还不上就不能上班了。在被告夫妻的求助下,原告在朋友处又给二被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约定二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还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2万元的月利息为5分,借款5万元的月利息为3分(有电话录音为凭)。在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付欠款本金7万元,自约定给付日起按月利2分计息到给付时为止;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金龙辩称,被告向原告借的7万元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偿还义务。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用于赌博,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7万元,是赌债。原告表明是让被告用于赌博“捞本”借给被告的。原告诉称借钱是因为被告用于还他人欠款的说法不是事实,双方不存在法律及约定上的借贷关系;被告的上述两次借款已经向原告还款合计1.4万元,不存在欠款7万元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原告向被告索要利息是对被告的欺诈行为,法院不应支持。被告王颖辩称,李金龙赌博原告王永海知道,原告同意借李金龙5万元,原告非让我也去签个字,我才去签的字。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金龙与被告王颖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6日,被告李金龙向原告王永海借人民币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约定此款使用七个月,未约定利息。2017年1月10日,被告李金龙再次从原告王永海处借人民币5万元并与王颖共同给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未约定利息,欠款人处落款:借钱人王颖、李金龙。庭审中另查明,被告欠原告的人民币2万元已归还了8000元,第二笔欠款人民币5万元已归还了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向法庭提供欠据两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金龙及王颖在原告王永海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债务关系清楚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被告李金龙与被告王颖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外债,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二被告在庭审中亦未提供此欠款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外债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李金龙、王颖应当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被告出据的欠据两张,证明李金龙及王颖欠款的事实,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7万元,因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已偿还原告人民1.4万元,故本院只支持剩余5.6万元的诉讼请求。此外,2016年8月16日、2017年1月10日两笔借款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李金龙抗辩借款是赌债的观点,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龙、王颖给付原告王永海欠款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王永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被告李金龙、王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