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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辖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诗元、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诗元,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诗元,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栋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轩、梁颖丰,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吴诗元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煤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4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吴诗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最先立案的法院是一审法院,并且双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发生地在××浈××区田螺冲煤矿,因此本案应当是由一审法院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明确,应当由一审法院管辖。三、吴诗元因工伤造成四级伤残,残疾腿脚行动困难,并且年龄偏大,经不起来回奔跑劳累,请求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广东煤炭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因尚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对纠纷的定性源于原告所依据的法律和主张的事实,本案中,吴诗元认为其在广东煤炭公司曲仁矿矿务局田螺冲煤矿井上班过程中因工受伤并在在职期间被强制解除合同为由依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法规主张权利,故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法院对此定性正确,本院予以认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吴诗元提交的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曲仁留守处于2016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吴诗元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中称:“1996年9月你与原曲仁矿务局田螺冲矿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曲仁矿务局田螺冲矿已破产注销,但涉案工伤事故发生时,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浈××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吴诗元上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4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林 梦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 燕书 记 员  刘韵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