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思清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清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思清,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1月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思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利强、被告人杨思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杨思清从其父亲家里拿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土枪放在自己家中,用来打猎。期间,被告人杨思清使用该枪上山打过竹鸡。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杨思清因对其土枪保管不善,被其儿子杨某某(2004年出生)拿出玩耍,导致枪支失控走火,致使杨某某的两名同学受伤,造成了严重后果。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杨思清主动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杨思清持有的土枪认定为枪支。另查明,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思清与被害人陈某某1的近亲属、被害人杨某某1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杨思清的常住人口信息、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的病历材料、芷江侗族自治县洞下场乡的芷洞人调字[2017]001号、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证人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1、杨某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思清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怀公物鉴(痕检)字[2017]26号物证检验意见书;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思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并造成了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思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思清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杨某某1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被告人杨思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思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思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肖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张贞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