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班金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金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59号罪犯班金鲜,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省隆林县人,捕前系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班金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班金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班金鲜自2015年6月8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712.5分,表扬二次。罪犯班金鲜原判罚金10000元,本案审理中该犯缴交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班金鲜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班金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能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班金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