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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温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温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白某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温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温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丁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白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县贺圈支行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温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定边县贺圈支行的存款账户。执行费650元待扣划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