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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绍池与刘良海、刘花兰、刘玲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池,刘良海,刘花兰,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79号申请执行人李绍池,女,1932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良海,男,1956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花兰,女,195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执行人刘玲玲,女,1962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绍池与被执行人刘良海、刘花兰、刘玲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良海、刘花兰、刘玲玲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