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刘宗辉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4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宗辉(绰号:阿辉),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仙游县人,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显兴,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宗辉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余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宗辉及其辩护人张显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刘宗辉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蔡家镇、中山镇先后5次非法收购楠木共计16株。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宗辉联系张某1(已判刑)欲购楠木,张某1带被告人刘宗辉去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看了2株楠木树,被告人刘宗辉表示愿意购买,该2株楠木树分别为村民候某、邓某4所有。后张某1、邓某3(已判刑)合伙分别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2株楠木树买过来,雇请砍工罗某1、杨某等人将该2株楠木树砍倒、截断,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物流园卖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张某1人民币2万多元。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察,该2株楠木分别编号为J33、J34。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2013年5月的一天,张某1联系被告人刘宗辉欲出卖楠木,张某1带被告人刘宗辉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4组(小地名:凉水湾)看了7株楠木树,被告人刘宗辉表示愿意购买,该7株楠木树为村民庄某所有。后张某1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将该7株楠木树买过来,雇请砍工罗某1、张某2等人将该7株楠木树砍倒、截断,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物流园卖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张某1人民币1万元左右。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察,该7株楠木分别编号为J53、J54、J55、J56、J57、J58、J59。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7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3.2013年6月26日晚,张某1让罗某2(已判刑)雇请砍工何某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5组(小地名:翻坪)偷砍楠木树,被楠木树主人罗某4发现,张某1让罗某2等人赔偿罗某4人民币5000元,随后将2株楠木树砍倒、截断,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物流园卖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张某1人民币7000元左右。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察,该2株楠木分别编号为J20、J21,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2013年6月的一天,张某1、罗某2向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清溪沟村2组村民王某购买其自留山的3株楠木树,罗某2雇请砍工何某等人将该3株楠木树砍倒、截断,由张某1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物流园卖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张某1人民币6000元左右。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察,该3株楠木分别编号为J35、J36、J37,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3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5.2013年10月,被告人刘宗辉叫罗某8(另案处理)为其联系购买楠木。2014年1月7日,郑某1告诉罗某8其伯母高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火炮厂后面的山上有楠木树并带领罗某8前去查看,看中其中2株楠木树,后郑某1叫其父亲郑某2与罗某8一起找高某协商购买楠木树,双方讲成大的株楠木树价格4000元、小的株价格少点。次日,罗某8带领被告人刘宗辉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火炮厂后面的山上看了该2株楠木树,被告人刘宗辉表示愿意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中包括罗某8的2000元介绍费。当晚,罗某8带领砍工将该2株楠木树砍倒、截断后交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罗某8人民币1万元,罗某8从中付给郑某28000元,并叫郑某2自己得1000元介绍费、剩余7000元付给高某。后简某2告诉罗某8其砍的2株楠木树是简显初的,罗某8叫郑某2父子退出8000元并另外拿出900元,罗某8自己拿出4100元,凑足13000元赔偿给简显初。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2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刘宗辉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宗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宗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宗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不知道楠木是野生保护植物,以为是村民自己种的。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宗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希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刘宗辉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蔡家镇、中山镇先后5次非法收购楠木共计16株。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宗辉联系张某1(已判刑)欲购楠木,张某1带被告人刘宗辉去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看了2株楠木树,被告人刘宗辉表示愿意购买,该2株楠木树分别为村民候某、邓某4所有。后张某1、邓某3(已判刑)合伙分别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将2株楠木树买过来,雇请砍工罗某1、杨某等人将该2株楠木树砍倒、截断,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物流园卖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张某1人民币2万多元。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察,该2株楠木分别编号为J33、J34。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2013年5月的一天,张某1联系被告人刘宗辉欲出卖楠木,张某1带被告人刘宗辉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复兴4组(小地名:凉水湾)看了7株楠木树,被告人刘宗辉表示愿意购买,该7株楠木树为村民庄某所有。后张某1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将该7株楠木树买过来,雇请砍工罗某1、张某2等人将该7株楠木树砍倒、截断,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物流园卖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张某1人民币1万元左右。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察,该7株楠木分别编号为J53、J54、J55、J56、J57、J58、J59。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7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3.2013年6月26日晚,张某1让罗某2(已判刑)雇请砍工何某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华盖村5组(小地名:翻坪)偷砍楠木树,被楠木树主人罗某4发现,张某1让罗某2等人赔偿罗某4人民币5000元,随后将2株楠木树砍倒、截断,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物流园卖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张某1人民币7000元左右。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察,该2株楠木分别编号为J20、J21,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2013年6月的一天,张某1、罗某2向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清溪沟村2组村民王某购买其自留山的3株楠木树,罗某2雇请砍工何某等人将该3株楠木树砍倒、截断,由张某1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物流园卖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张某1人民币6000元左右。经重庆市江津区森林警察支队现场勘察,该3株楠木分别编号为J35、J36、J37,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3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5.2013年10月,被告人刘宗辉叫罗某8(另案处理)为其联系购买楠木。2014年1月7日,郑某1告诉罗某8其伯母高某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火炮厂后面的山上有楠木树并带领罗某8前去查看,看中其中2株楠木树,后郑某1叫其父亲郑某2与罗某8一起找高某协商购买楠木树,双方讲成大的株楠木树价格4000元、小的株价格少点。次日,罗某8带领被告人刘宗辉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火炮厂后面的山上看了该2株楠木树,被告人刘宗辉表示愿意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中包括罗某8的2000元介绍费。当晚,罗某8带领砍工将该2株楠木树砍倒、截断后交给被告人刘宗辉,被告人刘宗辉付给罗某8人民币1万元,罗某8从中付给郑某28000元,并叫郑某2自己得1000元介绍费、剩余7000元付给高某。后简某2告诉罗某8其砍的2株楠木树是简显初的,罗某8叫郑某2父子退出8000元并另外拿出900元,罗某8自己拿出4100元,凑足13000元赔偿给简显初。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2株楠木均为野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刘宗辉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1、邓某1、邓某2、邓某3、舒某、杨某、罗某1、罗某2、庄某、张某2、徐某、罗某3、罗某4、李某、罗某5、罗某6、刘某、何某、张某3、张某4、罗某7、王某、陈某、罗某8、郑某1、郑某2、高某、简某1、简某2、刁某、黄某、龙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宗辉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以及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宗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野生楠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宗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宗辉多次实地查看准备收购的楠木,其辩解不知是野生植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破坏”正是有了被告人刘宗辉等的收购行为,才有了其他人的非法采伐,因此,其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宗辉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红专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岳清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