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6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李某,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6858号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一谔,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妍。被告:李某,男,1977年2月21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被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YANXUAN(严旋),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裁。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不向被告李某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人民币29,538.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管辖的相关规定,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当用人单位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劳动者李某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及劳动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由当事人先行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由该院发出受理通知书。因此,就这一劳动争议是被告李某先于本案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当移送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