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新敏、尹纯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新敏,尹纯安,陈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赵新敏,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尹纯安,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恒,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颍民二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尹纯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44的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