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彬与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张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彬,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张天民,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力赛新型彩钢有限公司,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925号原告:郭彬,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6359397H。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天民,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1号(汇智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409467。法定代表人:李坤,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14360672。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力赛新型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沫河口工业园五蚌路26号办公楼4层。法定代表人:高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伟,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蚌埠市。本院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彬诉被告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张天民、蚌埠天宏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力赛新型彩钢有限公司、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郭彬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