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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小平与向延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平,向延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曾小平,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向延森,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小平与被执行人向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延森向申请执行人曾小平返还借款本金16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74.7元、执行费2053元。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曾小平与被执行人向延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小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24民初18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