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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成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00072-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联,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马继华,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罗贤文,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禅堂乡三周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4020118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2196号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继华有退休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马继华每月退休金2500元,账号:62270017423602692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