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学兵、闫凤琴与刘道清、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学兵,闫凤琴,刘道清,王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颜学兵,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闫凤琴,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道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秀丽,个体工商户。关于颜学兵、闫凤琴与刘道清、王秀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秀丽在湖北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秀丽在湖北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4.7619%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远军 微信公众号“”